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8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
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35.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之規定,法規條文於條以下,依序為 (A)款、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