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第 6 條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為協助前項實驗教育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補助規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第一項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是基於何種權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