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訴願法第81條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訴願法81但書: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81I但書僅拘束訴願管轄機關,而不及於原處分機關
若是原處分機關重為不利處分→無關81但,但仍違反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
21 受理訴願機關如認為訴願有理由時,其所為之處置,下列何者錯誤? (A)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