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大們設置負擔可以想成是經過此道路就收費的概念嗎?
這樣不會影響民眾通行的權利嗎?
有點疑惑幫我解惑一下 感謝~
公用地役用物的四個限制: 1.不融通性 2.不可強制執行 3.不可時效取得 4.不可徵收 基本上以上四個都有例外的存在,這邊不再贅述 過去的最高法院58年2431號判例、69年1831號判例,指出共有道路的共有人不得分割道路,但可以設定地役權,因為如果能分割的話,會破壞共有物的目的(既成道路)因此屬於民法第823條但書例外不能分割得情形,總之就是土地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至於為何能移轉所有權,因為移轉後還是要當道路使用,對既成道路無影響。
就是不得違反其作為公眾通行的目的。
2A 與 B 共有某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對於該筆土地,其無法為下列何種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