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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
滿五年應申請複查,應於期限屆滿前多久
要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提出?
(A) 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六十日內。
(B) 應於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六十日內。
(C) 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六十日內。
(D) 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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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4), B(170), C(137), D(173), E(0) #1926611
統計: A(1124), B(170), C(137), D(173), E(0) #1926611
詳解 (共 2 筆)
#5683098
營造業法 第 17 條
營造業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抽查之;受抽查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前項複查之申請,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六十日內,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第一項複查及抽查項目,包括營造業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財務狀況、資本額及承攬工程手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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