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8 條 三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 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合計居留不滿90天,其自中華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