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種行政之類型非屬於私經濟行政?
(A)行政私法行為
(B)行政執行行為
(C)行政輔助行為
(D)行政營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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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66), C(25), D(17), E(0) #2909306
統計: A(18), B(166), C(25), D(17), E(0) #2909306
詳解 (共 2 筆)
#5612148
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私法形式之行政行為
係指國家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其統治權,而係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這種行政使國家行政得以私法的法律行為,和人民立於平等的地位來直接達成,或間接輔助達成國家之任務,其種類茲分述如下:
(一)行政私法:係指公權力主體在從事給付行政時,以私法之方法或手段,直接實現行政目的與任務。例如:出售國民住宅、提供助學貸款。
(二)行政輔助:係指行政機關為滿足執行日常行政事務所不可或缺之人員或物資之需要,與私人訂定私法契約之行為。例如:行政所需之文具購買、辦公大樓之修繕。
(三)行政營利:係指國家以增加國庫收入為主要目的;或為推行特定經濟或社會政策,而以企業主體的姿態所從事營利性質之企業活動,又分為直接與間接兩種方式
1、直接方式:係指行政主體直接經由其內部不具獨立法律主體資格之機關或單位從事之企業營利行為。例如:成立菸酒公賣局。
2、間接方式:係指國家依特別法或公司法之規定,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律主體資格之公司,而從事企業營利行為。例如:中油、中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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