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A)公職人員共同生活之家屬
(B)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C)各級民意代表三親等親屬
(D)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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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91), C(534), D(505), E(0) #2799150

詳解 (共 5 筆)

#5205658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親屬。(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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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7168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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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任用法26條
第 26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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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352
規定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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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277
(C)應該更正為二親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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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5979
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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