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政機關之公權力行政?
(A)受理人民土地登記申請並予以辦理
(B)編製土地現值表
(C)辦理補償地價發給
(D)辦理測量設備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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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3), C(38), D(359), E(0) #1027958
統計: A(4), B(23), C(38), D(359), E(0) #1027958
詳解 (共 2 筆)
#1516683
一 公權力行政VS私經濟行政(法律性質)
(一) 公權力行政,又稱高權行政,為國家或其他自治團體居於統治主體的地位,以公法規定為基礎所從事的行政行為。
1. 公權力行政的範疇,不限於干涉行政、給付行政的領域,公權力行政亦屬重要的行為方式,如行政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計畫。
2. 公權力行政的分類:
(1) 高權行政: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目的,立於統治權之主體地位,單方對人民發布具有拘束力之命令或以強制手段限制人民權利,課以義務之行政。
(2) 單純高權行政:行政主體不以命令或強制力的手段,提供人民利益的行政,對於人民提供這種服務、保護、救濟、增設公共設施等行政目的。
(二) 私經濟行政,又稱國庫行政,係指國家立於私人的地位,是用私法規定所為之行政行為。(國家脫下制服換上便服)
1. 行政主體運用私法之方式,來達成國家任務時,可稱為國庫行政。這種行政使國家行政得以私法的法律行為,和人民立於平等的地位來直接達成,或間接輔助達成國家之任務。
2. 私經濟的態樣:輔助行為(辦公器材採購)、營利行為(菸酒公賣局)、行政私法(行政任務的私法型態,國宅、水電)、純粹交易行為(買賣外匯、出售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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