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屆期未繳納,不得依關稅法第 95 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A)關稅
(B)滯納金
(C)貨櫃延滯費
(D)滯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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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 C(149), D(4), E(0) #980757

詳解 (共 1 筆)

#5370449

關稅法 第95條

1 依本法應繳或應補繳之下列款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

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及追繳之貨價。

三、處理變賣或銷毀貨物所需費用,而無變賣價款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但以在處理前通知納稅義務人者為限。

2 納稅義務人對前項繳納有異議時,準用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3 第一項應繳或應補繳之款項,納稅義務人已依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得提供相當擔保,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已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提供相當擔保,申請將貨物放行者,免再提供擔保。

4 第一項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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