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價目表之寄送 要約之引誘(☆)...
民法 第 154 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要約)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要約引誘)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補充一下另一個考點
拍賣之表示為要約之引誘,而非要約,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以下 定有明文,而標賣之表示,究為要約之引誘抑為要約,法律既無明文規定 ,自應解釋標賣人之意思定之。依普通情形而論,標賣人無以之為要約之 意思,應解為要約之引誘,且投標非見他投標人之條件而為之,雖有出價 較高之投標,而其他之投標亦不失其拘束力,故開標後標賣人或不與全體 投標人訂約,或竟與出價較低之投標人訂約,均無不可。但標賣之表示明 示與出價最高之投標人訂約者,除別有保留外,則應視為要約,出價最高 之投標即為承諾,買賣契約因之成立,標賣人自負有出賣人之義務。
3 下列何者為要約? (A)價目表之寄送(B)房屋出租招貼(C)報紙刊登徵才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