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非典權人之權利?
(A)將典物轉典
(B)將典物出租
(C)將典權設定抵押權
(D)將典物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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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93), C(202), D(579), E(0) #402612

詳解 (共 2 筆)

#624461

典權人之權利義務 :

典權人之權利 :

u        使用收益權 :典權乃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

u        相鄰關係 : 土地之相鄰關係於典權人間或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準用之。

u        轉典權 : 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於他人。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訂定或習慣。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者,其轉典,不得定有期限。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u        出租權 : 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出租於他人。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訂定或習慣。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以上之出租權不得援用民法第425條規定, 以對抗出典人。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u        處分權 : 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前項受讓人對於出典人取得與典權人同一之權利。

u        留買權 : 出典人將典物之所有權讓與他人時,如典權人聲明提出同一之價額留買者,出典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留買權僅有債權效力。

u        找貼 : 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

u        (有益費用之求償權) : 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921條之規定,重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但典權人不得因費用未償還, 而拒絕出典人回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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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7 條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典物為土地,典權人在其上有建築物者,其典權與建築物,不得分離而為 讓與或其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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