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非直轄市議會之職權?
(A) 接受人民請願
(B) 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C) 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D) 議決一級首長之人事案
統計: A(801), B(759), C(572), D(5949), E(0) #356181
詳解 (共 8 筆)
- 一、議決直轄市法規。
- 二、議決直轄市預算。
- 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 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 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 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 七、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 八、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
- 九、接受人民請願。
- 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地制法39第一項: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
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
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
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35條:
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直轄市法規。 二、議決直轄市預算。 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下列何者非直轄市政府對直轄市議會議決提起覆議之對象?
(A)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B)直轄市特別課稅 (C)直轄市決算之審害報告 (D)直轄市預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3&flno=35
地方制度法 第 35 條
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直轄市法規。
二、議決直轄市預算。
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C
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B
八、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A
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4&FLNO=11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1 條
I. 直轄市政府1級單位為處或委員會。
II. 直轄市政府1級單位及所屬1級機關,人口未滿200萬人者,合計不得超過29處、局、委員會;人口在200萬人以上者,合計不得超過32處、局、委員會。
III. 直轄市政府1級單位主管及所屬1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3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IV. 前項1級單位得置副主管,所屬1級機關得置副首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