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 B2:憲法修正案之提議,規定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 「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以及同法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提出憲法修正案,......」
A、即時強制行政執行法 第 四 章 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B、修憲案之提議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立法機關、非行政機關),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C、發布命令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中標法 第 7 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D、救災災害防救法 第4條1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3 下列何者非行政權之範圍? (A)即時強制 (B)修憲案之提議 (C)發布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