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關於檢察官舉證責任與法官調查證據界線之論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對於被告不在場證明,負舉證責任
(B)檢察官對於被告主張正當防衛,不負舉證責任
(C)法官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D)法院在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應依職權調查,不限對於被告有利或無利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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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5), B(69), C(322), D(186), E(0) #858333

詳解 (共 10 筆)

#1445008
D選項 依據最高法院101年第二次刑庭會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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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020
C選項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係指法院於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完畢後,認為事實未臻明白,而有釐清必要,且有調查可能時,得斟酌具體個案之情形,依職權為「補充性」證據調查,非謂法院因此即負調查之義務.本題是問檢察官跟法官調查證據界線,主要是討論舉證責任歸屬之問題.而非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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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963
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於公共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應"依職權調查。 被告有罪之舉證責任在於檢察官,原則上法院不應就對被告不利之事項再進行調查,否則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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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6483
A 第161條第一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
(共 76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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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716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的維護或對被告的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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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1678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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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718
A-的答案  請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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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1318
A:因與犯罪成立與否有關,故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B:同A
C:163第二項本文在規定法院有權限調查
D:限於對被告有利之事項(最高法院101年第2次刑庭決議):法院無義務搜集對被告不利之證據,檢察官才有義務搜集被告不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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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4413
參考一下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640號刑事判決:
「法官基於公平法院原則,僅立於客觀、公正、超然之地位而為審判,不負擔推翻被告
無罪推定之責任,自無接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故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
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所稱「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係指法院於當事人
主導之證據調查完畢後,認事實未臻明白,而有釐清之必要,且有調查之可能時,得斟
酌具體個案情形,依職權為補充性之證據調查而言,非謂法院因此即負有主動調查之義
務,亦即證據之提出及說服之責任,仍應始終由檢察官負擔。至於但書所指「公平正義
之維護」,專指利益被告而攸關公平正義者而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至案內存在形
式上不利於被告之證據,檢察官未聲請調查,然如不調查顯有影響判決結果之虞,且有
調查之可能者,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曉諭檢察官為證據調
查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規定「法院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綜合
實務見解,原則上指該證據具有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調查之可能性,客觀上並確為法
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基礎,亦即具有通稱之有調查必要性者屬之,除依法無庸舉證
外,並包括間接證據、有關證據憑信性之證據在內,但應摒除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且以
踐行調查程序,經完足之調查為必要,否則仍不失其為本款調查未盡之違法,復不因其
調查證據之發動,究竟出自當事人之聲請,抑或法院基於補充性之介入而有差異。惟檢
察官如未盡實質之舉證責任,不得以法院未依同法第163條第2項前段規定未主動調查某
項證據,而指摘有上開條款規定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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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776
謝謝,又是「得」跟「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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