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以下政府採購法中對採用同等品之規定何者 正確?
(A) 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 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 提及者
(B) 廠商自行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 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 關資料,以供審查
(C) 採同等品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 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 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D) 得標廠商不得於得標後再向機關提出同等 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 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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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1), B(83), C(51), D(31), E(0) #1760898

詳解 (共 1 筆)

#4491869

十一、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

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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