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何項登記,申請人在一定條件下才須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A)遷徙登記
(B)收養登記
(C)離婚登記
(D)分戶登記
統計: A(1202), B(466), C(421), D(375), E(0) #1028500
詳解 (共 10 筆)
一定條件下→遷徙登記的『單獨立戶者』
第 十三 條 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
(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結婚雙方當事人
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
提結婚證明文件。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初設戶籍登記。
十、遷徙登記:單獨立戶者。
十一、分(合)戶登記。
十二、出生地登記。
十三、變更、撤銷或廢止登記。
十四、非過錄錯誤之更正登記。
十五、依其他法律所為之登記。
出題者國文程度實在˚_˚‖
要先看懂題目的意思,才能作答。。。。
我看了好久好久才懂題目問什麼zzzz
不是很懂,法條裡BC也是需要提出證明文件正本的,為何非正解?
法條裡並無提及「在一定條件下才須提出」,請問這點該從何得知呢?
希望各位前輩們能幫助解惑,謝謝~~!
找出這題的點真的經過一番激烈討(ㄔㄠˇ)論(ㄐㄧㄚˋ )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依前項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及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出具之委託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死亡及死亡宣告登記者,得以相關機關通報文件留存;逕為初設戶籍登記者,得以職權調查之文件留存。
雖然說依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獨立生活戶"被歸在"遷徙登記"項下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初設戶籍登記。
十、遷徙登記:單獨立戶者。
十一、分(合)戶登記。
十二、出生地登記。
十三、變更、撤銷或廢止登記。
十四、非過錄錯誤之更正登記。
十五、依其他法律所為之登記。
但!!!!!!""實務上""卻是歸在""初設戶籍登記"",也就是說"單獨生活戶"同""初設戶籍登記""要依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一項規定,一定要提供正本資料。
不想髮夾彎這樣硬凹過去理解也是有比較簡單(用邏輯輾過去)的記法,可能只有這題適用:
只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十項遷徙登記特別標立"單獨立戶者"才需要提供正本
→就是說 遷徙登記項下所屬的登記種類中除單獨立戶者外,他類並不需要正本。
→一定條件:登記申請者的狀態──單獨立戶
祝出這種類題的人上廁所沒衛生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