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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規(含概要)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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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保險法規定,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即有 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上述之期間稱為:
(A)除斥期間
(B)消滅時效
(C)等待期間
(D)免責期間
保險法規(含概要)
-
103 年 - 103 專技普考_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20311
答案:
A
難度:
簡單
0.775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kk372530600
小一上 (2015/05/05)
除斥期間
是一種
民法
上的概念,是指法律就某項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期間,通常這裡所指的權利,係指
形成權
而言。除斥期間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維持繼續存在的原有社會秩序,在
民法
維持社會秩序的機能上,佔有重要的地位。與
請求權
的
消滅時效
相較之下,除斥期間多為不變期間,不得由當事人任意或合意延長或縮短;且除斥期間一概自權利發生時起算,且其期間較短;當除斥期間屆滿之後,權利當然消滅,亦即
形成權
不能行使。且與
消滅時效
不同的,在於除斥期間是否屆滿,縱使當事人未主張,法院仍得依職權調查,此因除斥期間乃為維護社會秩序之設也。 ---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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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保險法規定,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