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3 條規定,營業人有下列何種情形,主管稽徵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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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eor218 (2016/06/13)
第 43 條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 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一、逾規定申報限期三十日,尚未申報銷售額者。二、未設立帳簿、帳簿逾規定期限未記載且經通知補記載仍未記載、遺失 帳簿憑證、拒絕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憑證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 三、未辦妥營業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 規定申報銷售額者。 四、短報、漏報銷售額者。 五、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者。六、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 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第 51 條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看完整詳解 |
3F Moomin 高一下 (2016/07/04)
第四十三條(核定銷售額、應納稅額及補徵營業稅之情形)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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