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區域計畫法第21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者之處罰,下列何項罰 則錯誤?
(A)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B)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
(C)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D)經限期繳納而逾期間不繳納罰鍰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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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2), B(142), C(239), D(214), E(1) #505889

詳解 (共 6 筆)

#1124777
第 21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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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0903

法條一大坨太難記了.. 排版整理一下

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者之處罰流程

1.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3.經限期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可見政府對非都土地的決心有多重!停水斷電強制拆除)
4.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之罰鍰,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5.強拆或恢復原狀之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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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155
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裁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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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4625
是6-30萬
不是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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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2912

右腦記憶-圖像連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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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3136

區域計畫法第21條:

1.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
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
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3.前二項罰鍰,
「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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