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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 依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下列何者不得於處理案件時,逕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A)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B)高等法院法官
(C)地方法院法官
(D)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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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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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夢踏實 小六下 (2020/11/06):

釋字第371號

解釋文: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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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下列何者不得於處理案件時,逕向司法院大法官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