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執行要點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
優先購買之部分應如何處理?
(A)由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決定之
(B)以登記之先後順序定之
(C)以優先購買與否之書面通知達到同意處分共有人之先後順序決定之
(D)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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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00), C(28), D(584), E(0) #710999
統計: A(13), B(100), C(28), D(584), E(0) #710999
詳解 (共 1 筆)
#1215682
D:依土地法第34-1條執行要點第10點(優先購買權)第10款
(10)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部分比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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