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仍得於符合一定條件下,於我國租購土地。以下何者為非?
(A)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依法取得特定用途之土地
(B)外國人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C)外國人取得土地後,若土地變更用途,須依 所述申請核准
(D)及 之申請准駁與否,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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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2), C(20), D(292), E(0) #1022808

詳解 (共 2 筆)

#1231759
第 20 條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
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
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外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
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
;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
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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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5627
土地法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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