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規定,有關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下列何者非屬該權利之
一?
(A)對於地方議會之議長,有依法行使同意之權
(B)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C)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D)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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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48), B(143), C(175), D(721), E(0) #925908
統計: A(6348), B(143), C(175), D(721), E(0) #925908
詳解 (共 4 筆)
#1143981
沒有(A)選項~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D)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B)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C)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D)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B)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C)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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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757
(A)對於地方議會之議長,有依法行使同意之權
地方議會正副議長 為地方議員投票互選之 人民僅有投票選議員之權 亦無所謂之同意權 A純粹亂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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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3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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