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規定,有關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下列何者非屬該權利之 一?
(A)對於地方議會之議長,有依法行使同意之權
(B)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C)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D)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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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48), B(143), C(175), D(721), E(0) #925908

詳解 (共 4 筆)

#1143981
沒有(A)選項~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D)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B)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C)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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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757
(A)對於地方議會之議長,有依法行使同意之權 
    地方議會正副議長 為地方議員投票互選之  人民僅有投票選議員之權 亦無所謂之同意權  A純粹亂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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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7292
和立院體系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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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359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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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7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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