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解釋,有關訴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國家不只消極的不侵害人民訴訟權,更應積極的建立一套保障權利的訴訟制度
(B)「受送達權」屬於訴訟權所保障之範圍
(C)對於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決議,不得向最高行政法院再行提起行政爭訟,不生侵害訴訟權之疑慮
(D)法官於審判案件時,除憲法與法律外,亦受行政釋示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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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299), C(1073), D(4962), E(0) #925912

詳解 (共 2 筆)

#1138910
(A) 正確
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將憲法第16 條當作一個基本權,不只要求國家消極的不予侵害,更積極的要求國家建立一套 保障權利的訴訟制度。

(B) 正確
釋字第 663 號 理由書:
「人民之訴願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訴願及行政訴訟文書之送達,係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所定之送達機關將應送達於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文書,依各該法律之規定,交付於應受送達人本人;於不能交付本人時,以其他方式使其知悉文書內容或居於可得知悉之地位,俾其決定是否為必要之行為,以保障其個人權益。為使人民確實知悉文書之內容,人民應有受合法通知之權利,此項權利應受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就訴願決定書之送達而言,攸關人民得否知悉其內容,並對其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至為重要。......」

(C) 正確
釋字第 378 號 解釋文: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D) 錯誤
釋字第 216 號 解釋文:
「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釋字第 407 號 解釋文:
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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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此處所謂「法律」是指:
(A)法律與憲法
(B)法律與判例法
(C)法律與習慣法
(D)法律與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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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理由書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獨立審判原則,其內容可分職務獨立性及身分獨立性二者,前者指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後者謂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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