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下列何
者非本條規定所保障之權利?
(A)收養子女之權利
(B)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C)隱私權
(D)一般行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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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8), B(3111), C(433), D(444), E(0) #925921
統計: A(1018), B(3111), C(433), D(444), E(0) #925921
詳解 (共 10 筆)
#1258483
回5F
釋字第 712 號【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限制案】
家庭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繁衍、教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乃提供個人於社會生活之必要支持,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而收養為我國家庭制度之一環,係以創設親子關係為目的之身分行為,藉此形成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教養、撫育、扶持、認同、家業傳承之人倫關係,對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具有重要功能。是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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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2517
(B)受國民教育之權利改成>>>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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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755
憲法第 22 條感覺像概括條款 只要不是列舉的自由權利都可以適用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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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634
樓上的,受國民教育是權利也是義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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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7559
受國民教育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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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264
回樓上的: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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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299
補充
憲法22條所概括保障之列舉權如下
人格權、姓名權、名譽權………………………………………………………….人姓名
契約自由、隱私權、一般行為自由……………………………………………….契隱行
婚姻自由、性行為自由、子女獲血統來源權、受國民教育外教育權………….婚性子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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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227
請問為什麼"收養子女的權利"會對
收養子女不是也有所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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