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公權力之行使,對相對人而言,原則上不涉及信賴利益,因而無保護之必要?
(A)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
(B)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
(C)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
(D)授益行政處分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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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2), B(334), C(1701), D(2618), E(0) #925928
統計: A(532), B(334), C(1701), D(2618), E(0) #925928
詳解 (共 7 筆)
#1138778
行政程序法第101 條:「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因為「更正」已限於是「顯然錯誤」的情況之下方可為之,故無信頼保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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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716
給2F
最佳解答的重點在「顯然」兩個字,
因為一個授益處分在"明顯"就是錯誤的狀況下,
在一般人都看的出來有問題,你仍然去做相對的處置,
那這個處置便無信賴保護的基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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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2603
大法官釋字525號解釋
「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120條、第126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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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9824
請問C 行政法規也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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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4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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