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本罪之行為態樣不包含單純之要求
(B)本罪之成立不須檢視賄賂與職務行為之對價關係
(C)若收受之時係於就任公務員之前,亦得適用本罪
(D)本罪之行為主體包含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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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0), B(534), C(1044), D(3461), E(0) #925933

詳解 (共 10 筆)

#1138804
 賄賂罪又稱為貪污罪,其處罰規定主要在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及貪污治罪條例。因為貪污治罪條例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的特別法,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法理,就相同的犯罪行為,應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

(A)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普通受賄罪):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得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謂職務上行為,是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並不違背其職務者。「要求」是指行為人(公務員)索求相對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行為人只要有要求的意思表示,即成立貪污罪,不以對方承諾為必要。「期約」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行使賄賂之人)約定給付之意思,雙方已達成共識,但尚未交付。「賄賂」是指金錢或金錢可以計算之財物。「其他不正當利益」則指賄賂以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有形或無形利益而言,如免除債務、出國遊玩等娛樂享受亦屬之。

(B)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行為人的職務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方能夠成本罪。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的時間、場合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

(C) 刑法123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錯誤原因可能有2個:1.不是刑法121條(well....有些出題老師走火入魔,不敢保證不會是這個原因) 2. 刑法123條是類似甲得知乙即將成為公務員而先會賄賂乙,要乙在成為公務員後履行其約定之承諾。但乙若未履行其職務上行為,則不成立犯罪(有爭議)。不知有無神人有更好的解答。

(D) 刑法121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參考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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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436
A.行為態樣  "要求、期約、收受賄絡、其他不正利益"
B.賄絡與職務行為"具有 相當對價關係"
C.就任公務員"之前"  屬於刑法123條
D.主體包含"公務員 或 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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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395
(A)本罪之行為態樣不包含單純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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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2369

樓5 是對的!

123準受賄罪

不只要於未為公務員時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更要進一步履行行賄者的要求,才會成罪

意思是,若僅是在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前收受賄賂,而未為行賄者要求的行為,就不該當本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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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353

想請問關於刑法123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

是不是要事後成為公務員並且履行才會成立準受賄罪,如果收了錢但後來沒有成為公務員,就不成立本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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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840548

C要用刑法第123條(準收賄罪)

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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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294
不是公務員等然不符本罪主體阿,另如果沒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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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439
28 關於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vs. 
20 關於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之違背職務受賄罪,下列何者錯誤? 
 
所以只是換個形式出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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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9910
我猜答案c可能是要把「適用」改成「準用」...
(共 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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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2591

受賄罪例題:

Q. 警員甲要求轄區內從事賭博性電玩之商家乙於端午節送禮新臺幣 6 萬元,乙因從事不法行業,恐被取締, 勉強答應,實際卻只送 3 萬元,甲亦收受。甲所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論處,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成立收受賄賂罪 

(B)成立期約賄賂罪 

(C)成立要求賄賂罪 

(D)成立要求賄賂罪,並依其所得財物在新臺幣 5 萬元以下,減輕其刑.


Q.關於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為主體包含仲裁人

(B)行為態樣包含要求、期約與收受

(C)無須檢驗賄賂與職務行為之對價關係

(D)刑法無處罰行賄者之規定 …


*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行賄無罪

*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行賄有罪

 

Q.甲為林務局編制內之巡山員,某日巡山時,巧遇違法盜林者乙。乙係甲的青梅竹馬,於是予以放行,關 於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之行為屬於一種間接圖利

(B)圖利僅限於違背法令之情形

(C)甲有無得利並不影響圖利罪之成立

(D)甲若收賄則可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Q.關於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為人於行為時尚不具備公務員身分

(B)本罪包含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之情形

(C)須於任職後履行職務上的承諾

(D)本罪之處罰,得依所準用之受賄罪減輕之 .

 

Q.建商甲得知某市政府有一土地開發計劃,委託中間人乙帶著甲的計畫書去見負責開發案的副市長丙。 丙開價500萬元,願意將甲的計畫書內容納入市政府的開發計劃。乙將丙的意思傳達給甲。甲遂請乙 轉交500萬元給丙,同時付佣金100萬元給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

(B)乙構成行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C)甲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D)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Q.縣長候選人甲向乙求助競選經費,答應於當選後將乙的農地違法改為建地,兩人達成協議,甲收取新臺 幣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未當選,甲即無法成立刑法上的準受賄罪

(B)若甲當選後反悔未履行承諾,仍成立刑法上的準受賄罪

(C)若甲當選後履行承諾,可適用違背職務受賄罪

(D)本案金援之競選經費,已屬刑法上之賄賂 

*未成為公務員,或成公務員但未履行承諾,仍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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