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本罪之行為態樣不包含單純之要求
(B)本罪之成立不須檢視賄賂與職務行為之對價關係
(C)若收受之時係於就任公務員之前,亦得適用本罪
(D)本罪之行為主體包含仲裁人
統計: A(430), B(534), C(1044), D(3461), E(0) #925933
詳解 (共 10 筆)
(A)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普通受賄罪):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得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謂職務上行為,是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並不違背其職務者。「要求」是指行為人(公務員)索求相對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行為人只要有要求的意思表示,即成立貪污罪,不以對方承諾為必要。「期約」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行使賄賂之人)約定給付之意思,雙方已達成共識,但尚未交付。「賄賂」是指金錢或金錢可以計算之財物。「其他不正當利益」則指賄賂以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有形或無形利益而言,如免除債務、出國遊玩等娛樂享受亦屬之。
樓5 是對的!
123準受賄罪
不只要於未為公務員時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更要進一步履行行賄者的要求,才會成罪
意思是,若僅是在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前收受賄賂,而未為行賄者要求的行為,就不該當本罪的構成要件。
想請問關於刑法123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
是不是要事後成為公務員並且履行才會成立準受賄罪,如果收了錢但後來沒有成為公務員,就不成立本罪了?
C要用刑法第123條(準收賄罪)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受賄罪例題:
Q. 警員甲要求轄區內從事賭博性電玩之商家乙於端午節送禮新臺幣 6 萬元,乙因從事不法行業,恐被取締, 勉強答應,實際卻只送 3 萬元,甲亦收受。甲所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論處,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成立收受賄賂罪
(B)成立期約賄賂罪
(C)成立要求賄賂罪
(D)成立要求賄賂罪,並依其所得財物在新臺幣 5 萬元以下,減輕其刑.
Q.關於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為主體包含仲裁人
(B)行為態樣包含要求、期約與收受
(C)無須檢驗賄賂與職務行為之對價關係
(D)刑法無處罰行賄者之規定 …
*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行賄無罪
*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行賄有罪
Q.甲為林務局編制內之巡山員,某日巡山時,巧遇違法盜林者乙。乙係甲的青梅竹馬,於是予以放行,關 於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之行為屬於一種間接圖利
(B)圖利僅限於違背法令之情形
(C)甲有無得利並不影響圖利罪之成立
(D)甲若收賄則可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Q.關於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為人於行為時尚不具備公務員身分
(B)本罪包含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之情形
(C)須於任職後履行職務上的承諾
(D)本罪之處罰,得依所準用之受賄罪減輕之 .
Q.建商甲得知某市政府有一土地開發計劃,委託中間人乙帶著甲的計畫書去見負責開發案的副市長丙。 丙開價500萬元,願意將甲的計畫書內容納入市政府的開發計劃。乙將丙的意思傳達給甲。甲遂請乙 轉交500萬元給丙,同時付佣金100萬元給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
(B)乙構成行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C)甲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D)乙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Q.縣長候選人甲向乙求助競選經費,答應於當選後將乙的農地違法改為建地,兩人達成協議,甲收取新臺 幣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未當選,甲即無法成立刑法上的準受賄罪
(B)若甲當選後反悔未履行承諾,仍成立刑法上的準受賄罪
(C)若甲當選後履行承諾,可適用違背職務受賄罪
(D)本案金援之競選經費,已屬刑法上之賄賂
*未成為公務員,或成公務員但未履行承諾,仍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