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法官助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官助理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B)法官助理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實體之審查
(C)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法官助理期間,並不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D)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最高法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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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9), B(65), C(33), D(24), E(0) #925939

詳解 (共 3 筆)

#1434731

12 條 第6項

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

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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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1923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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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9637
第 12 條
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
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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