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法院應設調查保護室,下列何者不是調查保護室內配置人員?
(A)少年保護官
(B)少年調查官
(C)佐理員
(D)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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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3), C(129), D(1038), E(0) #92594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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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 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 計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 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 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 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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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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