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下列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敘述,何者正確?
(A)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
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
(B)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消費者不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
約內容
(C)相對於個別磋商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具有優先之效力,前者牴觸後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D)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及契約自由原則,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定型化契約內容,主管機關不得干預其應記
載或不記載之事項
統計: A(6023), B(368), C(740), D(212), E(0) #925934
詳解 (共 8 筆)
C補充
個別磋商條款:是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的契約條款。換句話說,個別磋商條款是一種經過契約雙方當事人磋商後的約定,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並未經過雙方磋商的情形不同。
在同一定型化契約中,如有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存在,而彼此發生相牴觸或不一致的情形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規定,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的部分,無效。
個別磋商條款具有高於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效力,如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發生牴觸時,定型化契約條款並非全部無效,僅牴觸部分無效,但未牴觸部分仍然有效。
個別磋商條款,是經過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約定的契約條款,相較於僅由企業經營者單方所預先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更能顯示當事人真意所在,自應優先考量
回2F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
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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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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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92 年 07 月 0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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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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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If.aspx?PCODE=J0170002
(B)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消費者不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 約內容
(C)相對於個別磋商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具有優先之效力,前者牴觸後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定型化牴觸個別,牴觸部份無效
(D)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及契約自由原則,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定型化契約內容,主管機關不得干預其應記 載或不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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