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處理手冊第15點:公文...
十五、公文程式之類別說明如下:
(一)公文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 他公文」6種:
1.令: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 政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3.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4.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
...
5.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向公眾或特定之 對象宣布周知時使用。
6.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例如: (1)書函: 甲、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乙、舉凡答復內容無涉准駁、解釋之簡單案情,寄送普通 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 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2)開會通知單或會勘通知單:召集會議或辦理會勘時使用( 格式如附件1)。 (3)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簡 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受)話人如認有必要 ,可將通話紀錄作成2份,以1份送達受(發)話人簽收, 雙方附卷,以供查考(格式如附件2)。 (4)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5)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 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6)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 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7)箋函或便簽: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 (箋函作法舉例見附錄6)。 (8)聘書:聘用人員時使用。 (9)證明書:對人、事、物之證明時使用。 (10)證書或執照:對個人或團體依法令規定取得特定資格時使 用。 (11)契約書: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關係時使用 。 (12)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13)紀錄: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時使用。 (14)節略: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起首用「 敬陳者」,末署「職稱、姓名」。 (15)說帖: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門予 以支持時使用。 (16)定型化表單。
3 依據文書處理手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周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