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10條
(A)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
(B)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
(C)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D)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類題14.依教育基本法規定,下列有關教育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A) 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B) 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C)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D) 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34545答案:A難度:適中
3 依教育基本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立之教育審議委員會之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