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針對行政院所提覆議案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等,經國家安全會議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B)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C)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總統列席說明
(D)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 15 日內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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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349), C(85), D(209), E(0) #1410351
統計: A(73), B(349), C(85), D(209), E(0) #1410351
詳解 (共 6 筆)
#1506906
無記名投票表決:
緊急命令之審查(總統提交立院追認).
同意權之行使(經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政務人員)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提出(全體立委1/2提議全體2/3贊成=>向大法官提彈劾案)
記名投票表決:
覆議案之處理(超過全體立委1/2贊成即維持原決議),
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之表決(全體立委1/3連署全體1/2贊成),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審議(全體立委1/4提議全體2/3同意=>罷免案成立)
(整理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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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875
第 32 條 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 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第 33 條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第 34 條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 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 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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