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假設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不適用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而應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才屬正確。
3 假設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