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經向主管機關請求,遭否准時,應 如何救濟?
(A)申訴
(B)訴願
(C)復審
(D)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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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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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風 高一下 (2017/06/26)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5條 (復審)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看完整詳解
7F
Jamie Lo 國三下 (2017/09/26)
因為身分為公務員故以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行之
8F
Roberto(已上岸) 高一上 (2020/06/19)

回五樓(雖然年代有點遠)

首先有個概念是「保障法的復審想當訴願法的訴願」,

因此從行政訴訟法及訴願法的邏輯去想會比較簡單,

而訴願法中,依照訴願前置原則分有「撤銷訴願」跟「課予義務訴願」,

在保障法中,這兩種訴願所對應的復審又被稱作「復審」(保障法第25條,又稱作損害權益之復審,舊法復審僅此類型),另一種則稱作「拒絕申請復審」(保障法26條,又可以理解成「怠於處分之復審」,查其條文,近似行政訴訟法的「課予義務爭訟」)。

依照本題,一般只能選擇「損害權益的復審」或「課予義務的復審」,且受到保障法的拘束,遺屬沒辦法透過行政訴訟法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所以無法未經復審而提起給付訴訟程序。


9F
orz1023 研一上 (2021/07/22)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
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
復審

3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經向主管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