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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 因姓名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幾次為限?
(A) 1 次
(B) 2 次
(C) 3 次
(D) 4 次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1F
monika.a123 小六下 (2015/08/15)
第9條(改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3 因姓名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幾次為限? (A) 1..-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