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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四等◆法學知識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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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憲法本文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其主要的意義在於:
(A)為實踐專家政治,以提昇政府效能
(B)為實踐文人統治,以避免軍人干政
(C)為確保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以利人盡其材
(D)為確保文官系統之升遷順暢
原民四等◆法學知識
-
97 年 - 97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綜合知識測驗(中華民國憲法概要、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概要)#23418
答案:
B
難度:
簡單
0.741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Anderson
國三下 (2016/05/18)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50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79年1月5日
解釋爭點
軍人外職停役轉任文官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係指正在服役之現役軍人不得同時兼任文官職務,以防止軍人干政,而維民主憲政之正常運作。現役軍人因故停役者,轉服預備役,列入後備管理,為後備軍人,如具有文官法定資格之現役軍人,因文職機關之需要,在未屆退役年齡前辦理外職停役,轉任與其專長相當之文官,既與現役軍人兼任文官之情形有別,尚難謂與憲法牴觸。惟軍人於如何必要情形下始得外職停役轉任文官,及其回役之程序,均涉及文武官員之人事制度,現行措施宜予通盤檢討,由法律直接規定,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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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憲法本文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其主要的意義在於: (A)為實踐專家政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