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
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所,進行查察」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必須事先以書面通知
(B)書面資料應包含:查察人姓名、查察時間、地點
(C)所定查察,不得於夜間行之。所謂夜間是指晚上 8 點以後
(D)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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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42), C(241), D(2062), E(0) #943480
統計: A(67), B(42), C(241), D(2062), E(0) #943480
詳解 (共 8 筆)
#13828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0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
)所,進行查察。
前項所定查察,應於執行前告知受查察人。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所定查察,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該受查察人、住(居)所之住居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
二、日間已開始查察者,經受查察人同意,得繼續至夜間。
沒規範書面方面之事項,故不算正確吧!!
沒規範書面方面之事項,故不算正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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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366655
這不是第66條吧,是第70條吧
是「應於執行前告知受察人」,但條文沒寫明應如何告知
選項寫說應用書面,但條文沒這樣寫!
但這明顯和第66條是不一樣的情形,可別張冠李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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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028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66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為調查當事人違反本法之事實及證據,(A)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至
指定處所接受詢問。通知書應記載詢問(B)目的、時間、地點、負責詢 問之人員姓名
、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第4條
執行查察應於八時至(C)十八時間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二十二時截止:
一、經該受查察人、住(居)所之住居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
二、日間已開始查察者,經受查察人同意,得繼續至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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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2153
(C)所定查察,不得於夜間行之。所謂夜間是指晚上 8點以後
移民法§70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
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查察。
前項所定查察,應於執行前告知受查察人。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所定查察,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該受查察人、住(居)所之住居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
二、日間已開始查察者,經受查察人同意,得繼續至夜間。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4 執行查察應於八時至十八時間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二十二時截止: 一、經該受查察人、住(居)所之住居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 二、日間已開始查察者,經受查察人同意,得繼續至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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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98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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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835
為什麼B不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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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885
大概是不完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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