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停留期間,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多少日?
(A)15 日
(B) 30日
(C) 60日
(D)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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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1), B(153), C(54), D(50), E(0) #943481
統計: A(1001), B(153), C(54), D(50), E(0) #943481
詳解 (共 8 筆)
#1161842
辦法第9條 不得逾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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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8205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九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停留期間,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逾期停留者,治安機關得依法逕行強制出境。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由代申請之旅行業或申請人向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旅行業應就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延期之在臺行蹤及出境,負監督管理責任,如發現有違法、違規、逾期停留、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等情事,應立即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舉發,並協助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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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746
筆記
大陸人 觀光停留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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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6491
第 9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停留期間,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除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外,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由代申請之旅行業或申請人向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旅行業應就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延期之在臺行蹤及出境,負監督管理責任,如發現有違法、違規、逾期停留、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等情事,應立即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舉發,並協助調查處理。
因第二項情形而未能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其配偶、親友、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從業人員或在大陸地區公務機關(構)任職涉及旅遊業務者,必須臨時入境協助,由旅行業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後,代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但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有第二項情形者,得由其旅居國外、香港或澳門之配偶或親友逕向駐外館處核轉移民署辦理,毋須通報。
前項人員之停留期間準用第二項規定。配偶及親友之入境人數,以二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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