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護照條例規定,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有下列何者
情形,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沒入其護照:
(A)偽造護照
(B)冒用身分
(C)持照人在外國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
(D)持照人在外國經內政部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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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7), B(142), C(41), D(73), E(0) #943489
統計: A(1467), B(142), C(41), D(73), E(0) #943489
詳解 (共 7 筆)
#1545312
§24
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
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
一、護照係偽造或變造、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
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二、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
偽造護照,不問何人所有者,均應予以沒入。
(A)偽造護照
(B)冒用身分 應扣留
(C)持照人在外國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 應扣留
(D)持照人在外國經內政部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應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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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316
對物之扣留,不是裁罰,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事實上之行為,在保全證據,所以,其救濟程序係採聲明異議之方式,與行政處分之差別,在於行政爭訟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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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034
偽造護照,不問何人所有者,均應予以沒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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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753
筆記
偽造-------沒入
其他-------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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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298
護照條例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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