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收容程序,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有下列何項情形且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繼
續收容之必要者,應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
(A)因受收容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
(B)因受收容人受外國政府通緝
(C)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
(D)因受收容人要求不願回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7), B(203), C(1969), D(22), E(0) #943492
統計: A(217), B(203), C(1969), D(22), E(0) #943492
詳解 (共 4 筆)
#1163996
入出國及移民法
| 第 38-4 條 |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 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 能換發、補發或延期,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 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 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延長 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
37
0
#3000760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 或 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 能換發、補發或延期,
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 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
19
0
#4208769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8條-4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 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
能換發、補發或延期,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 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 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延長 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6
0
#3961385
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 能換發、補發或延期才能延長收容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