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有關外國人遭受強制驅逐出國得不暫予收容之情形,何者錯誤?
(A)懷胎 5 個月以上
(B)未滿 18 歲之兒童
(C)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D)精神障礙,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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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2082), C(92), D(57), E(0) #943493
統計: A(158), B(2082), C(92), D(57), E(0) #943493
詳解 (共 3 筆)
#116649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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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764
不暫予收容:
精障/疾病、懷5/流2
未滿12、傳染、不能自理
司法.其他通知限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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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8429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1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不暫予收容,或依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一項廢
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並
得通報相關立案社福機構提供社會福利、醫療資源以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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