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護照條例規定,下列有關普通護照之說明,何者錯誤?
(A)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
(B)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之申請人,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 6 個月護照,並加註本護照之 換、補發應知會原發照機關
(C)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 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
(D)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 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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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1437), C(157), D(231), E(0) #943500

詳解 (共 7 筆)

#1340734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104年12月30日外交部訂定發布;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 第7條第一項 三、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 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一年六個月之護照,並加註本護照之換、補發應知會原發照機關。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7347&ctNode=715&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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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030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四項,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一年護照,並加註本

護照之換、補發應知會原發照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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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555
C→護照條例§15第一項第一款D→護照條...
(共 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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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4230
23 依民國 104 年 6 月 10 ...
(共 5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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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7754
原本題目:23 依民國 104 年 6 ...
(共 5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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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359
B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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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9741
(B) 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之申請人,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 6 個月護照,並加註本護照之 換、補發應知會原發照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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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11
三、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
(一)喪失國籍證明。
(二)足資證明尚未取得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申請人,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一年六個月之護照。但已依國籍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符合同條第四項規定者,其護照效期依一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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