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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 有關刑法第 17 條之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本犯罪不問其為故意犯或過失犯,均得成立加重結果犯
(B)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具備因果關係
(C)加重結果犯並無未遂之型態
(D)加重結果犯必定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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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Tanya 小五下 (2017/11/28)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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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0/07/30)

對於加重結果犯之成立要件,學說上認為有以下數項:

1.行為人須因故意而實現基本犯罪:即行為人在去實現基本犯罪(輕罪)上,是以故意之主觀心態為之。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為過失心態,則無法成立加重結果犯。

2.行為人須對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通說認為,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必須要具有預見可能性,即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具有過失之主觀心態。但有少數說認為,加重結果犯之著眼點,既然在於基本犯罪的行為或結果危險上,只要客觀上結果加重發生為已足,不須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預見可能性。另有少數見解認為,即使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在主觀上存在故意心態時,亦得成立加重結果犯。例如:某甲不知某乙為血友病患,拿刀劃傷乙之手臂,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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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Vicky 大三上 (2020/09/20)

刑法

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
發生時,不適用之。

----------------------@@.

刑法第17條規定[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以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普通傷害致死罪為例,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必須要有預見可能性
(B)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不須要有預見可能性
(C)行為人之普通傷害行為不須要有過失
(D)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不須要與普通傷害行為有因果關係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四等法續篇#4584

答案:A

請依實務見解,判斷下列關於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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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HSIEN 小二上 (2021/08/02)

A錯誤

實務上(105台上2537決)認為:加重結果客觀上可能預見,行為人主觀上有注意之義務能預見而未預見→就加重結果之發生有過失,方能構成。

3 有關刑法第 17 條之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本犯罪不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