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刑法第 17 條之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本犯罪不問..-阿摩線上測驗
7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0/07/30)
對於加重結果犯之成立要件,學說上認為有以下數項: 1.行為人須因故意而實現基本犯罪:即行為人在去實現基本犯罪(輕罪)上,是以故意之主觀心態為之。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為過失心態,則無法成立加重結果犯。 2.行為人須對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通說認為,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必須要具有預見可能性,即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具有過失之主觀心態。但有少數說認為,加重結果犯之著眼點,既然在於基本犯罪的行為或結果危險上,只要客觀上結果加重發生為已足,不須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預見可能性。另有少數見解認為,即使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在主觀上存在故意心態時,亦得成立加重結果犯。例如:某甲不知某乙為血友病患,拿刀劃傷乙之手臂,使... 查看完整內容 |
8F Vicky 大三上 (2020/09/20)
刑法 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 ----------------------@@. 刑法第17條規定[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以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普通傷害致死罪為例,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四等法續篇#4584 答案:A 請依實務見解,判斷下列關於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 查看完整內容 |
9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