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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 有關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身自由受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B)不問是否為刑事被告,正當法律程序對於人身自由之保障程度均應相同
(C)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憲法第 8 條之保障
(D)對外國人之暫時收容處分,無須由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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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randa Hua 國三下 (2019/07/21)
(D) 查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而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系爭規定收容外國人之目的,在儘速將外國人遣送出國,非為逮捕拘禁犯罪嫌疑人,則在該外國人可立即於短期間內迅速遣送出國之情形下,入出國及移民署自須有合理之作業期間,以利執行遣送事宜,例如代為洽購機票、申辦護照及旅行文件、聯繫相關機構協助或其他應辦.....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冠昇 幼兒園下 (2022/10/29)

自非均須同一不可

6F
Rita Lin(高考已上 大二下 (2024/07/29)
釋字708
  1. 因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又逾越上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第8條第1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
  2. 又人身自由係基本人權,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保障,此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之準則。故我國憲法第八條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亦應及於外國人,使與本國人同受保障。
  3. 刑事被告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在目的、方式與程度上畢竟有其差異,是其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自非均須同一不可
  4. 此短暫期間內得處分暫時收容該外國人,以防範其脫逃,俾能迅速將該外國人遣送出國,當屬合理、必要,亦屬國家主權之行使,並不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是此暫時收容之處分部分,尚無須經由法院為之。得由該署處分暫時收容之期間,其上限不得超過15日

3 有關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