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101條
排煙設備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內,得以防煙壁區劃,區劃範圍內任一部份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不得超過四十五公尺,排煙口之開口面積,不得小於防煙區劃部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並應開設在天花板或天花板下八十公分範圍內之外牆,或直接與排煙風道 (管) 相接。
A.每層樓地板面積500㎡以內者,得以防煙壁區劃【#101】
B.區劃範圍任一部分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不得超過30m【#101 45】
C.排煙口之開口面積不得小於防煙區劃樓地板面積之2%【#101】
D.排煙口應放在天花板或天花板下80cm範圍之外牆,或直接與排煙風道相接【#101】
3 有關排煙設備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每層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