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檢察官、候選人得以選舉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訴
(B)選舉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應定期重行選舉
(C)其違法屬選舉之局部者,應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D)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原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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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7), B(86), C(432), D(1058), E(0) #164534
統計: A(1367), B(86), C(432), D(1058), E(0) #164534
詳解 (共 10 筆)
#123347
這是法條上規定的
沒有陷阱
你想想 選舉訴訟雖然有說六個月內要審判完畢 還有不得提再審這些規定
但是實際判決下來的時候當選人早就就職了
他在這段時間內做的事情如果都不算的話
那整個行政區不就大亂了
所以才會這樣規定
沒有陷阱
你想想 選舉訴訟雖然有說六個月內要審判完畢 還有不得提再審這些規定
但是實際判決下來的時候當選人早就就職了
他在這段時間內做的事情如果都不算的話
那整個行政區不就大亂了
所以才會這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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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02
當選無效之訴:檢察官、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訴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才是以選舉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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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46
選舉 罷免無效之訴→被告是機關→公告結果後15天內
當選無效之訴→被告是人→公告當選後30天內
當選無效之訴→被告是人→公告當選後30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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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076
當選無效:當選人為被告
選舉無效:各選舉委員會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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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221
選舉 罷免無效之訴:被告是機關→公告結果後15天內
當選無效之訴:被告是人→公告當選後30天內
當選無效之訴:被告是人→公告當選後30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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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834
應該是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2條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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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194
公務人員選舉罷免無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 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 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 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 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公務人員當選無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 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
總統選舉罷免無效之訴: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總統當選無效之訴:
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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