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檢察官、候選人得以選舉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訴
(B)選舉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應定期重行選舉
(C)其違法屬選舉之局部者,應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D)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原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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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7), B(86), C(432), D(1058), E(0) #164534

詳解 (共 10 筆)

#123347
這是法條上規定的
沒有陷阱
你想想  選舉訴訟雖然有說六個月內要審判完畢  還有不得提再審這些規定
但是實際判決下來的時候當選人早就就職了
他在這段時間內做的事情如果都不算的話
那整個行政區不就大亂了
所以才會這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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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02

當選無效之訴:檢察官、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訴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才是以選舉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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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46
選舉 罷免無效之訴→被告是機關→公告結果後15天內

當選無效之訴→被告是人→公告當選後30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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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075
當選無效:被告是人   選舉無效:被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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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076

當選無效:當選人為被告

選舉無效:各選舉委員會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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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496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A)→第102條 ...
(共 28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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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221
選舉 罷免無效之訴:被告是機關→公告結果後15天內

當選無效之訴:被告是人→公告當選後30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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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834

應該是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2條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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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194


公務人員選舉罷免無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 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 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 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 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公務人員當選無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 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

 

總統選舉罷免無效之訴: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總統當選無效之訴:

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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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3828
(A)錯在當選無效之訴是以當選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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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84953
未解鎖
選舉or罷免無效之訴→被告是機關→公告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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