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派出所接獲報案稱,甲正對其妻子拳打腳踢,你奉派前往處理,你在現場見甲對其妻施暴,對於甲應如 何處理?
(A)認為甲犯家庭暴力罪嫌疑重大時,逕行拘提之
(B)發現甲為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不論其妻子有無告訴,皆逕行逮捕之
(C)認為甲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時,逕行拘提之
(D)認為甲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時,逕行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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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1963), C(42), D(146), E(0) #678498

詳解 (共 2 筆)

#436934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1&flno=29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9 條

 

I.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  (警察人員隨案解送、移送地檢署)  規定處理。

 

II.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III.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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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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