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你是派出所所長,警員甲執行巡邏勤務時,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規定,將民眾乙帶回派出所查證
身分後,未發現任何違法行為即任乙離去,乙當場未表明異議,而於翌日前來索取異議紀錄表時,你應
如何處置?
(A)應告知乙關於異議紀錄表係以當場製作,無事後再作之情形
(B)請警員甲依當時查證情形製作異議紀錄表交付予乙,並填寫於工作紀錄簿
(C)報告分局後,再依當時查證情形製作異議紀錄表交付予乙
(D)由乙先填寫申請書,再依申請書製作當時之異議紀錄表交付予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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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3), B(224), C(29), D(46), E(0) #678503
統計: A(2083), B(224), C(29), D(46), E(0) #678503
詳解 (共 2 筆)
#462790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II.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限於當場交付異議紀錄)
II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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